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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新房主遭遇迁户口死结政策空白待填补

发布时间:2020-03-04 06:12:49 阅读: 来源:液罐车厂家

法律人士认为,二手房落户的问题与纠纷,根源就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上,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属于政策空白。根据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并没有涉及户口强制迁出的规定,使得现实中,落户纠纷只能以协调为主。

案例

二手房新房主遭遇迁户口“死结”

购买了二手房,想要迁入时却发现,房屋的原住户户口还未迁出。近日,北京三中院受理一起由于二手房卖家户口未迁出引发纠纷的上诉案。

“按照合同约定,我向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69万元,且双方于2012年7月完成产权过户。”买主康女士称,2012年5月,她与李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李先生将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华纺易城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她。

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此约定,康女士多次联系李先生,敦促其迁出户口。

康女士表示,李先生以各种借口直到2014年7月10日才将户口迁出。康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她违约金20万元。

原房主李先生辩称,他曾多次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因其新购买的房屋原住户的户口未迁出,他也无法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其新购房屋原住户在2014年7月9日将户口迁出后,其在2014年7月10日亦将自己的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李先生认为,这是国家政策问题,对此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故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发现

二手房落户纠纷现象普遍

这样的案件并非只有一例。

2009年,盛先生夫妇购买了王女士母女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内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母女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原有房屋上的户口,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由于在产权过户后,王女士母女迟迟未能迁走合同,因此,盛先生夫妇将王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19140元。

王女士母女辩称,在当时的买卖合同第三款明确约定,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将本房屋户口迁出的,应按约支付违约金。但她并不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愿将户口迁出,而是受政策的限制才无法迁出户口,被告对此事也非常无奈,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违约的故意。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款,被告不应当支付违约金。12下一页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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